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3836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对违法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法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